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讨 > 案例指导
男方有了外遇想离异 法院一锤判决破美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4-09-30 15:20:15 打印 字号: | |
    5月22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一起因男方有外遇起诉离婚的案件,法庭当庭判决:驳回有外遇的男方诉讼,不准离婚。

原来,作为原告的男方姓郭,郭某诉称,1989年他与被告平荧荧自由恋爱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1990年10月生育了大女儿,1993年2月才补办了结婚证, 2002年1月生育了次女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平荧荧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要求离婚是其有外遇才提出的,为此,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后同居生活,后又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有两女。自2006年6月起,确因原告情感出轨而引起本案诉讼,但被告表示已原谅原告的过错,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再者,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所以,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由此,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