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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互相扯皮不还债务 债权人起诉请求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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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30 15:19:37 打印 字号: | |
    4月20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欠原告的柴油款3700元。 

原告曹某在阳丰街开办一加油站,出售柴油,被告赵某、陈某、张某三人自2007年至2008年4月中旬合伙经营一河沙厂。原告曹某多次向三被告供应柴油。截止到2008年4月三被告共欠原告柴油款3700元。当原告向被告追要时,三被告相互扯皮,均称自己不应该还这笔钱。赵某认为条子不是我写的,我不应当还,陈某称虽是我写的欠条但我没管账,张某则称我只是干活的,我不应当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伙人应当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因合伙经营需要所欠原告柴油款是其合伙债务,三被告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