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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我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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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30 15:19:01 打印 字号: | |
    2005年8月16日,张文超拿到了R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书,那就意味着他将没有权利再要求妻子为自己生育孩子了。他十分不解:保护妇女的权益是应该,但男人的生育权就不应该受到保护吗?
离异男子又遇真情
1982年,家住河南省R市F县的张文超与方慧结婚,并于1983年生育一女。但由于没有共同语言,1994年,两人离婚了,女儿跟着妻子生活。
其后,杨欣的出现让张文超重新燃起了再次组建家庭的希望。
杨欣本是张文超在县城所开的中介公司里的一名员工,比张文超小16岁。经过一段时日的交往,二人的感情急剧升温。
因两人的年纪相差比较大,再加上张文超有过婚史,杨欣的父母怎么也不同意她们交往。但已经深陷爱河的杨欣根本听不进去父母的话。杨欣的父母看女儿这么坚决,知道硬劝不可能,就怂恿女儿跟着别人外出打工。
杨欣是个孝顺的女儿,虽然在爱情上父母无法干涉,但父母其他的意见还是愿意接受的。况且她母亲经常生病,自己也应该出去一两年多赚点钱解决一下家庭的困难。1999年,杨欣便跟着别人到了濮阳,开始了她的异地打工生涯。虽然张文超并不情愿女朋友出去打工,但又不想太限制她的自由,何况她说只是出去一两年,就没有坚决反对。
到了濮阳,一开始的时候,杨欣经常和张文超通电话,倾诉自己的相思之苦。但到了2000年的时候,张文超发觉杨欣变了,和自己通电话的次数越来越少,开始害怕杨欣变心了,就要求杨欣回家。
但外面世界的精彩让杨欣并不想这么回到小县城。在张文超的多次请求并答应愿意给杨欣3万元钱的前提下,杨欣于2000年4月回到了方城,两人到民政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
领了结婚证的杨欣并没心思和张文超一起度蜜月,几天后,她再次决绝地离开了张文超。为了给妻子更多的依靠,张文超也决定出门多赚些钱,便到离濮阳不远的郑州开展公司业务了。
为生子,立下生育协议
2000年8月,杨欣怀孕了。张文超高兴得跳了起来,但杨欣并没有像丈夫一样表现出惊喜,反而很焦急。这么早怀上孩子,意味着以后可能会被孩子拴在家里了,而她还想在外面玩两年呢。
张文超一听妻子要打掉孩子便觉得很委屈,便苦口婆心地劝说妻子。最后,在杨欣保证在两年之内一定给生个孩子的条件下,万般无奈的张文超只好答应了。但他又怕以后会出现变故,便起草了一份协议,约定:夫同意堕胎,妻愿堕胎后两年内怀胎生子或付给夫生育权安慰金八万元整。并在这份协议上先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杨欣也在协议上签了名。
协议在手的张文超心里踏实了很多,便在第二天陪妻子到医院做了堕胎手术。杨欣在家休息了一个月之后,又回到了濮阳打工,而张文超也回到了郑州。
协议不履行,丈夫诉上法庭
很快就到了年底,张文超郑州的生意安排妥当后,高兴地与妻子回家了。可过了年后,妻子却还是执意出门打工。盼子心切的张文超开始着急起来,他多次暗示妻子注意履行协议。
在张文超多次要求下,杨欣最后向他摊了牌说:“你老强迫我,我真的接受不了,咱们不如好说好散吧。”令张文超意想不到的是,不久之后他便等来了一纸离婚诉状。双方的朋友纷纷过来劝说,最后杨欣撤了诉。
可在2002年9月30日,杨欣再次向F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妻子两次提出离婚,对张文超打击很大。知道妻子是铁了心地不给自己生孩子了。为了使得妻子尽快履行协议,2002年12月19日,张文超向F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欣怀胎生子,并赔偿侵害生育权的精神损失费8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F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生育权的实现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生育义务,怀胎生子,被告不愿生育,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8万元,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视为原告自动撤回该项诉讼请求。
2003年4月18日,法院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张文超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生育纠纷,应适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不是适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于2003年6月向R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7月13日,R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之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的生育权是指婚姻关系确立后双方依法享有的共同生育子女的权利,夫妻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其生育权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根据司法解释,侵害男方生育权利的主要情形为:女方在怀孕后未经男方同意,擅自实施堕胎等行为,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虽然于2000年8月发现怀孕,但就堕胎一事,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并且一同去医院做的人流手术,故被上诉人并没有侵犯上诉人的生育权。至于双方因堕胎所签协议的效力问题,因与本案侵权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予一并审理。本案属生育权纠纷,应适用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生育方面的规定,原判仅适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虽有适用法律不当之处,但判决结果正确。
法院最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