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依法判令侵权人李某将栽在原告唐某宅基地上的29棵杨树清除、排除妨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原来同为新蔡县人。1976年后,被告李某迁至遂平县居住,1991年原告唐某获得本村宅基地一处2007年底,被告李某在该宅基地上挖树坑栽种29棵杨树,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唐某合法拥有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被告李某在原告宅基地上栽树的行为,妨害了原告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