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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后死亡,该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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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30 15:06:54 打印 字号: | |
    同班组的同事结婚,大家“凑份子”去喝酒庆贺,不料一人酒后身亡。究竟该怨谁?谁该为死者“买单”?6月1日上午,宜阳县法院的判决回答了这个问题。
宴后死人 引发诉讼
今年元旦,宜阳县某公司女职工杨菊结婚,宴请宾客。当天傍晚,同班组22岁的工友杨继前去贺喜。婚宴上,杨继与也来贺喜的杨侠等4名男工友、4名女工友9人同坐一桌。席间,5名男人均喝了白酒。饭后,大家一起到新娘房中说话。稍后,有人发现杨继有喝晕的症状,4名男工友中的2人主动把他送到10多里以外的家里,交给了他的父母。当天晚上,杨继死亡。后经协商,1月5日,杨菊夫妇给付杨继父母1000元,当日,杨继在宜阳县殡仪馆火化,费用为425元。
正值青春、活蹦乱跳的儿子就这么说没就没了,杨继的父母怎么也回不过劲来。痛定思痛,他们觉得,几个工友一起赴宴,席间一定相互劝酒,才导致了杨继酗酒过度死亡。杨侠作为杨继的班长,在喝酒过程中对他的员工安全注意不够,对过度酗酒不加制止,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事发后,与杨继一起喝酒的工友不但不及时组织抢救受害人,反而矢口否认喝酒的事实,存在重大过错。杨菊夫妇对同事前来贺喜酗酒不加劝阻,事后防范、救治不力,也存在一定过错。另外与杨继一起吃饭的3名男工友明知杨继酒量如何,却疏忽大意,相互劝酒,最后导致杨继酒精中毒死亡,也有一定过错。因此,他们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向宜阳县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请求杨菊夫妇、杨侠等4名工友连带赔偿他们的儿子杨继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3032元,决定起诉一半,即41516元,另一半保留起诉。
庭审辩论 唇枪舌剑
杨继的父母做为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杨继与杨侠等4名工友喝酒、死亡时间、火化及其费用、宜阳县人民法院以前曾经判决喝酒导致人死亡而获补偿的判决书等9份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但是,并没有提交杨继的死亡原因诊断证明,也没有死亡原因鉴定证明。
杨菊夫妇在法庭上辩解时指出:“我俩结婚那天的晚宴上,我俩没有去劝酒,且每桌只上了一瓶酒。晚上7点多种招待宴会就已结束,没有客人喝醉。杨继身亡后,杨父杨母苦苦哀求,我俩基于同情给了他们1000元,他妈当场出具有收条,并注明“今后互不追究”。总之,杨继的死亡与我们没有因果关系,我们没有任何过错,二原告对我们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根据又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对我们的诉讼请求。”
杨侠说,杨菊夫妇结婚,我们几名工友自发按照风俗习惯前去贺喜,几名工友是偶然坐在一张桌子上吃饭的,我们事先没有组织,这事与工作无任何关系。酒席上,我们一桌4名女工友没有喝酒,5个男工友只喝了一瓶白酒,杨继仅喝了不满一纸杯酒,没有过量饮酒。况且,喝酒时是自倒自喝,没有敬酒、劝酒行为。一瓶酒喝完后,杨继曾经向主家要酒,但被同桌人制止了。宴席结束以后,大家到新娘屋里说话,当时杨继非常正常,期间杨继出去了,直到后来有人说杨继喝晕了,我们的2位工友就把杨继护送回家,交给了他的家人,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对于杨继的死亡,我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3名工友说,杨继的死亡原因没有尸检报告和相应的的医学证明,因此杨继的死因不明,原告诉称是酗酒过度中毒死亡,无据可查。其他说法与杨侠相同。
4工友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还请同桌吃饭的4位女工友出庭作证。4名证人证明了上述4人的说法不虚。
6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2原告不相信酒席上没有相互劝酒、敬酒的行为,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
法院判决 公平原则
宜阳县法院审理认为,2原告主张在喝酒时相互劝酒导致杨继酒精中毒身亡,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对4位证人关于喝酒时没有劝酒、敬酒的证言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反驳,且4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故2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6被告发现杨继有喝晕的症状时,把他送交给父母的行为,符合日常生活习惯和常理。从6被告对杨继采取的一系列行为看,6被告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照料义务。杨继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白自己的酒量及身体健康状况,应当预见到饮酒的危害,但他却没有控制自己的行为,故他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杨继年仅22岁,他的意外死亡给家庭带来了较大的损失,被告杨菊夫妇作为婚宴的举办者,被告杨侠等4工友,作为与杨继同桌饮酒的人,根据公平原则,结合6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6被告应给予2原告适当的补偿。
据此,宜阳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杨菊夫妇补偿原告3000元(扣除已给付的1000元,再给付2000元)、杨侠等4工友每人补偿原告1500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