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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施工中死亡 雇主房主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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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30 14: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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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29540元、丧葬费104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250007元,扣除已付的20000元,下余23000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马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丈夫姜某某受雇于被告张某某的建筑队,2009年2月起给被告马某某建临街楼房。2009年3月5日,姜某某等人在为粉刷外墙做准备工作时,由于没有相应安全措施,姜某某从高空摔下死亡。 经查,被告张某某的建筑队无相应建筑资质,被告马某某把四层临街楼房的工程交由张某某的建筑队承建时未审查其建筑资质。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已给付原告现金20000元整。 法院认为,原告丈夫姜某某在张某某的建筑队务工并受其指派分工,应认定为雇佣关系。雇员姜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死亡,雇主张某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马某某把建楼工程交由张某某的建筑队承建时,应当知道该建筑队无相应的建筑资质但仍交由其承建,对原告丈夫姜某某的死亡应与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马某某以其与张某某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第三人姜某某的死亡与其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