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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伪造盗取存款 银行是否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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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30 14:37:53 打印 字号: | |
    王某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伪造,并被盗取存款6万余元。王某起诉银行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则以银行密码系统不存在泄密可能性为由进行抗辩,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在审理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银行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银行对银行卡密码系统的管理采用的是PIN码的技术管理,PIN码在密文传输过程中会经过多次转换,最初的密文传输由密文A转换为密文B,再由密文B转换成密文C,以此类推,密码系统再进行核对,因而,银行密码系统是计算机运作,并经过相关部门检测,非人为操作,不可能存在泄密的可能性,复制银行卡不可能得到银行密码,除非储户泄密,他人不可能知晓。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储户在银行办理银行卡,银行就应当保障储户卡上资金的安全。故银行应当赔偿储户的损失。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是王某和银行之间存在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王某在银行申领了银行卡,双方已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文设立储蓄合同,因此储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对无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及日常生活经验确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及日常交易习惯,储蓄合同的主要义务是给付义务和保障储户帐户资金安全的义务。

二是银行还应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从诚实信用原则中产生的一项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在其营业场所负有保障储户存、取款安全的附随义务。

三是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应承担违约责任。银行卡、密码确实是储户进行交易的必备条件,但是银行卡验证、密码验证是缺一不可的条件,少了任何一个条件,银行都不可能也不应当兑付,只要银行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就能阻断储户的利益受损,防止储户存款被盗取,识别伪造的银行卡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本案中王某的损失是因他人伪造借记卡而导致,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故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