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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学生打架受伤 管理不当校方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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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30 14: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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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聋哑学生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一名学生将另外一名学生致伤,结果校方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6月9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第一被告赵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2088.64元,第二被告登封市某学校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2059.09元。 原告王某(16岁)与被告赵某(13岁)均系残疾人,同在登封市某学校上学,该校为封闭式管理。2007年10月26日中午课间,王某与赵某因琐事发生打架,被告赵某将王某推倒在地,造成其左桡骨近端骨折。事后,通过校方从中调解,赵某的父亲支付王某医疗费1000元。 今年3月,王某因需要进行二次手术,便要求赵某和校方支付费用,但遭到拒绝。王某遂将赵某和登封市某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万元。 但第一被告赵某却辩称,自己致伤王某是事实,但自己已经赔偿了对方。此事系学校管理不当所致,故学校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登封市某学校则辩称,原告与第一被告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课外活动时间,且事故发生后,学校并无不当行为,积极送原告到医院,已履行了相应的责任,所以此事故校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作为被告登封市某学校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应对原、被告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原告虽在非上课时间被被告赵某致伤,但此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内,故登封市某学校应对原告的损失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40%;被告赵某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侵害人,对该伤害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应负相应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60%。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