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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电点蜡烛照明家中失火 业主状告物业获赔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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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30 14:28:48 打印 字号: | |
因家中停电,业主文先生的母亲点蜡烛照明时不慎引起了火灾,家中受损,文先生遂将郑州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6月9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物业公司补偿业主文先生5000元。

文先生诉称,今年2月11日晚12时,因郑州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法给他家停水停电,他母亲因没电而点蜡烛照明时引起家中失火。后虽经消防人员将火扑灭,但还是导致文先生家中物品(包括门窗、机器设备、字画及房屋墙面涂料等)均不同程度烧毁。事后,经协商无果,文先生遂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郑州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他们将文先生家停水停电系因文先生长期不交水电费,经物业公司多次催交,仍拒不交而造成,他们无过错。另外,文先生家发生火灾系其家人点蜡烛不慎导致的,与他们停电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文先生系该物业公司所服务小区的业主之一。该物业公司与该小区的部分住户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对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代收水电费服务等方面进行了约定,但无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的约定。2007年前后,双方因在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方面发生分歧,文先生自2007年4月份起停止交纳电费,后双方矛盾一直未化解。在此期间,物业公司曾多次对文先生进行停水停电,导致双方矛盾激化。2009年2月11日晚12时,文先生家人点蜡烛照明时因不慎,发生火灾,将其家中的房屋墙面、门窗房屋内存放的机器设备、字画及涂料等物品均不同程度烧毁,给他造成损失。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文先生以物业公司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立即恢复用水用电,并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52580元。

法院认为,用水用电是社区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文先生系郑州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小区业主之一,双方虽未鉴定书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但双方之间已建立事实上的服务关系。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可参照公司与文先生所在小区其他部分业主间已签订的书面物业服务协议。因物业服务质量方面存在分歧,而出现文先生拒交水电费的情况,双方均可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物业公司在合同未约定有权停水停电的情况下,擅自对文先生停水停电,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实属不当。

文先生家人因生活所需在停电期间点蜡烛照明,不慎发生火灾,文先生方对火灾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物业公司的停电行为虽与此次火灾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但物业公司的擅自停电行为可认定为文先生用蜡烛照明导致火灾的间接诱因,应对此次火灾给文先生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关于补偿标准,文先生虽主张52580元并提供物品损失清单,但鉴于他所称的受损物品已被烧毁,其实际价值无法核定,法院结合其所从事的行业收入状况、其提交的物品损失清单、他室内装修的状况等多种因素,酌定该物业公司补偿其损失5000元为宜。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