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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赡养 九旬老太两次状告七旬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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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30 14:28:00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家有一老,胜似一宝”,但是今年已经93岁高龄的凤梅老太太,不但没有被当做“宝”,反而因赡养问题被两个儿子推来阻去。6月8日,惠济区法院审理此案。

养在大儿家 大儿有意见

住在惠济区某村的凤梅老太太总共生了三个孩子: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因女儿从小送与他人抚养,所以现在老太太的赡养问题就由两个儿子负责。大儿子王治今年76岁,老太太原先一直在大儿子家吃住,平时生病也是大儿子花钱帮她看。小儿子王国认为,农村传统:长子赡养老娘这是应该的。况且,村里每月发给老娘110元的福利,都是大哥在领。钱都让大哥花了,自己不养也有不养的道理。因此就没怎么管自己的老娘。老大认为,娘又不是他一个人的,弟弟应该赡养老娘。弟弟赡养老娘后,可以去领那110元的福利款。但是这个提议,弟弟王国并不同意,王国也不给其母拿赡养费。老太太一直养在老大家里,并且身体不好,还要看病花钱。大儿子家里有了怨言。

为六万元房款 哥俩对付公堂

2007年,老太太的60平米住房被老大家的孙子卖了六万块钱,房钱让孙子建房用了。小儿子王国就很不忿!老娘虽然是大哥养,但是老娘的财产自己还是有继承权的,王国觉得大哥和他都在怎么着也轮不到侄子继承,于是找到大哥,要求平分那六万块钱。并且声称,分了老娘的钱之后,老娘他愿意养。

2007年12月10日,王治、王国兄弟俩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家务及赡养协议”:一、关于母亲社区有60平方米住房,本应王治、王国享受,当时王治考虑失误,让自己的儿子买房使用,王治应退还王国30000元。二、母亲的赡养问题由王国、王治轮流承担。2008年2月3日,王治一次付给王国18000元,王国并留有收据。

老太太知道此协议后非常生气!她认为自己还没死呢!这俩不孝子就开始分财产了。那六万块钱当时是经过自己同意后,借给大孙子的。老太太于2008年9月1日诉至惠济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家务及赡养协议”无效,2008年10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治、王国签订的“家务及赡养协议”无效。

2008年12月2日,王治诉至法院,要求王国退还18000元现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王国返还王治18000元现金。但是王国认为,母亲的财产应该分自己一半,不愿还钱给大哥,又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把六万块钱平分。

为要赡养费 老娘告小儿

小儿子不仅不赡养,而且还要分自己的财产,无奈之下,93岁高龄的凤兰在旁人帮助下来到法院告小儿子,要求其每月支付500元的赡养费。并且,若其有病,王国应该支付医药费。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凤兰老太太九十三岁,已无劳动能力,王国应该履行对其的赡养义务,根据王国的经济负担能力及老太太的实际生活需要,王国承担其母的赡养费酌定为每月200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王国每月支付其母赡养费200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若其母有病,所花医药费王国应承担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