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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权益讨来一串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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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30 14:27:18 打印 字号: | |
领导拿到了年终奖,职工们没有,劳资员孙根现愤而打抱不平,结果,他由劳资科被调到机电科;为和工友能领到五一节300%的加班费,孙根现仗义执言,结果绿遭不测,直至被解除劳动合同……

讨要节日加班工资埋下祸根

2007年6月2日,是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吕沟煤矿职工发放工资的日子,公司职工孙根献拿到上个月的工资单时,怎么也看不明白,5月份扣除周六、周日休息日8天和五一法定休假日3天,全矿职工工作19日为满勤,他按正常排班出勤19班,其中5月2日、3日加班2天,按《劳动法》法定休假日支付300%的加班工资的规定,当月应领取1502工资,而工资单上显示只有1116元。

一向爱较真的孙根献当即找到主管劳资的矿领导询问,得知煤矿未依法支付职工300%的加班工资。孙根献觉得《劳动法》已颁布十多年,公司仍不履行法律规定,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多次与矿领导交涉无果的情况下,2007年6月29日,他以永锦公司吕沟煤矿扣发其加班工资为由,向禹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补发5月份被扣工资。

2007年7月27日,禹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禹劳仲字(2007)第29号裁决书,裁定永锦公司吕沟煤矿支付孙根献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408元(68×300%×2),同时要求孙根献承担仲裁费用500元。孙根献虽然同意补发加班工资的裁定,但认为让其承担裁定费用显失公正,遂向禹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赔偿损失。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于同年9月30日判决永锦公司吕沟煤矿补发原告孙根献2007年5月份工资386元,并由双方平均分担劳动仲裁费和诉讼费用。判决送达后,永锦公司虽然履行了相关义务,也为孙根献以后的工作埋下了祸根。

因为维权屡遭公司报复

1995年孙根献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原禹州市中锋集团吕沟煤矿,被安排在机关劳资科工作。禹州市中锋集团吕沟煤矿2006年元月24日改制后,孙根献被新注册成立的永锦公司接受,仍在吕沟煤矿劳资科工作。2006年年终,看到矿领导按照公司增产增资奖励规定领取了年终奖金,却一直不提给职工分发奖金这回事,一向爱打抱不平的孙根献,便按照同一文件的规定为职工核算编制了奖金发放表,送交矿领导审批时受到批评。事后不久,矿领导便以其“乱发工资”为由,将其调到不懂业务的机电科工作。

2007年9月初,煤矿按照法院判决补发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后,又以孙根献不懂机电业务,难以胜任工作,煤矿各科、室均不同意接收为由,随即将其调到职工食堂烧锅炉,月工资也由原来的1000多元降为700元。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孙根献当月又向禹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变更劳动合同争议的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恢复其劳资科的工作岗位,并补偿岗位调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仲裁委员会认为,孙根献1999年与禹州市中锋集团吕沟煤矿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平地,当时为企管科劳资工作岗位;企业改制后,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孙根献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平地工作岗位,调整后仍在平地工作,为此,其请求依法裁决恢复劳资科工作岗位的要求不能支持;第一次调整工作后,孙根献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书面申请仲裁,且实际履行合同近10个月,这期间的工资损失也不予支持;仅裁定永锦公司吕沟煤矿继续履行2006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孙根献职工食堂与机电科工作岗位之间的工资差额。

收到裁定书后,孙根献当即表示不服,并决定再次提起民事诉讼。矿方得知这一情况后,怕他再起诉给公司惹麻烦,便限定孙根献每周周一至周五必须上班,以避开法院工作日正常立案时间。眼看提起诉讼的期限将止,在多次请假不准的情况下,孙根献只好旷工到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让其始料不及的是,公司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随即又以其曾丢失下岗工人生活费、擅自提升职工的工资和旷工等理由,解除了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多次起诉只为讨个公道

看到自己的权利再一次被侵犯,孙根献第三次向禹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损失。仲裁机构以劳资双方关系无法维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毫无意义为由,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终止孙根献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仅要求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并给予经济补偿。孙根献不服又向禹州市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讨回公道。

禹州市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发现本案的结果直接影响前案,遂中止前案的审理,并对孙根献诉永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根献与永锦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法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永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涵盖孙根献在企业工作过的劳资科、机电科和职工食堂三个岗位,近十年的时间。其中,其丢失下岗工人生活费、擅自为职工核算增资等行为,以及不胜任机电科工作的情况,公司已经通过调整工作岗位作出了处理。孙根献在职工食堂工作期间连续旷工六天,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是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永锦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参照我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连续旷工超过15天予以辞退的规定,显然孙根献连续旷工6天,即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失之过严,且孙的其他行为永锦公司已经给予了处理,不应再作为本次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因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应予撤销,由此给孙根献造成的工资损失,应予赔偿。关于仲裁机构认为孙根献与永锦公司的劳动关系无法维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于弱势的劳动者不利,应终止劳动关系,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更应考虑劳动者的意见。经法院多次调解,孙根献处于自身考虑,坚决要求履行劳动合同,从实际情况看,劳动合同还有履行的可能,不宜终止。遂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判决,撤销了永锦公司作出的解除与孙根献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限其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发孙根献自2007年12月26日起每月700元的工资。

法院的判决书送达后,永锦公司不服,并向许昌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再审,许昌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近日,孙根献意外的接到永锦公司的上班通知,其又被安排到比职工食堂更差的煤场做捡煤工,无助的他准备向省高院提起申诉……

维权路上他仍艰难挣扎

为维护自己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孙根献挺身而出,结果触怒矿领导,先由劳资科调到不懂业务的机电科,后由机电科被调到职工食堂当锅炉工,再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维权胜诉后却又被安排做捡煤工。三年来,孙根献三次申请劳动仲裁,又三次提起民事诉讼,历经四次庭审、数十次调解,至今不但合法权益没有实现,矿方还自2007年12月停发了他的工资。

近日,笔者在禹州市法院见到来此领取中院判决的孙根献。他告诉记者,由于长期领不到工资,靠妻子不足千元的工资维持一家五口人的生活,日子相当艰辛。

当笔者同其谈及几年来的维权经过时,他随手递过一沓法律文书,显出一脸的困惑和无奈……

问及今后的打算时,孙根献的眼睛一亮,肯定的说,尽管维权的道路举步维艰,但还要坚定的走下去,相信法律会还我一个公道。他同时还表示,要通过自己的维权活动,告诉职工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以自己的行动告诉厂矿企业的管理者,应依法经营,决不可肆意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