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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棵树归属惹事端 法官调查取证断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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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30 14:14:58 打印 字号: | |
    7月13日下午,一阵喧闹的鞭炮声在遂平县人民法院玉山法庭门口响起,家住槐树乡高楼村入组的原告杨天喜手持大红锦旗走进玉山法庭将写有“秉公执法、铁面无私”八个醒目大字的锦旗亲手交给了办案法官韩凌、郭继东的手中。

2008年11月,家住家住槐树乡高楼村入组的杨天喜与同村村民杨铁山因为路边七棵对的归属问题发生矛盾纠纷,并起诉到法院。

原告诉称,1998年3月17日,其承包了槐树至八里岗水库公路一段,全长450米,共栽杨树150棵,如今长成已剩7棵,价值6000元。而被告杨铁山却硬说树是他家的,阻碍我对自己所有的树行使管理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种树150棵对完全无中生有,所依据的承包合同属假造,其所称的承包种树路段因农用地调整,先后由多人栽种。那7棵树是95年由杨铁山、孔祥臣、杨得遂所栽而非杨天喜在98年所栽。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该案立案后,承包法官韩凌、郭继东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意见分岐太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掌握第一手资料,他们又多次到案发地调查取证,查明案情:1998年3月17日,原告杨天喜与遂平县槐树乡高楼村第八村民组签订了林木承包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村民组提供树苗给杨天喜,让其在承包路段内植树,植树方位为 ‘上八里岗主干路菜园南头路北,竹井路南、路北,小斜点沟以东路北,总长450米’;杨天喜负责看护、补栽树木,并有收益、采伐的权利;合同有效期为一个采伐周期(10-15年不变)。”该合同有时任村民组组长杨得根签字及高楼村委会进行见证,杨天喜本人签字生效。同日,遂平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按照遂平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为原告杨天喜颁发了遂林权字第0005457林权证,确认杨天喜在承包路段内所栽种的150棵杨树所有权属于杨天喜。被告杨铁山遂于2009年1月8日以遂平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遂平县人民政府于1998年3月17日为杨天喜颁发的遂林权字第0005457号林权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依法作出(2009)遂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杨铁山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杨天喜在自己承包路段栽种的树木由林木承包合同及林权证予以确认其所有权,该权利一经确认,非经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任何人、任何机关、单位或组织均无权对其侵害或加以妨害,故被告杨铁山阻止原告杨天喜行使树木管护权,是一种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侵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