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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广告诈骗 引起财产确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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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30 11:55:12 打印 字号: | |
    2009年6月22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确权案件,判决确认在建设银行濮阳分行某支行虚假户名季兴奎名下帐户622700253001000170802内的存款10100元财产权归原告施某享有;被告建设银行濮阳分行某支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施某办理上述款项的存、取款手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7日,原告施某在街头看到一则贷款小广告后,按小广告上的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称可帮助贷款150000元,但要看原告的经济能力,要求原告在银行开设一帐户并存入人民币10000元,并与其指定手机号绑定。施某通过手机银行,按照对方短信指令操作完毕后,收到对方手机短信:10100元现金已转至建设银行濮阳分行某支行一户名为季兴奎的帐户上。转帐成功后,原告出于谨慎再与对方联系时,手机无法接通,原告感觉受骗,遂向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报案。公安部门查实:户名季兴奎帐户开设使用的身份证号码是不存在;对方使用的联系手机号登记机主狄品军,人不存在;对方指定的绑定手机号登记机主莫海鹏,亦无身份证记录。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将季兴奎帐户存款10178.83元予以冻结。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告作为受害人,其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被侵害的财产仍应归原告所有。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