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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不配合办手续,买方感到很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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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30 11:49:00 打印 字号: | |
对我们城市生活中的人来讲,房子问题一直都是一个大问题,并且越来越成为我们不能承受之重。同样,洛阳某企业的赵师傅因为买房子的问题而被困扰了十几年,近日,洛阳涧西法院的一纸判决终于使他心中悬挂了多年的石头落地了。
买房附条件
事情还得从1997年说起。
当年,洛阳某公司的赵师傅因单位住房紧张而居无定所。后来,赵师傅得知同单位工龄较长的刘军辉有一套单位房改房,并且刘军辉住房较为宽裕。
经人介绍,赵师傅和刘军辉取得了联系。因刘军辉也有卖房意项,双方很快达成买卖协议,但因双方买卖的是单位房,职工仅有80%的产权,单位要求职工五年后才能进行买卖。
于是,双方于1997年1月30日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刘军辉与赵师傅经协商,决定将刘的一套二室一厅60平方米房产转卖给赵师傅,双方商定赵付给刘现金45000元整,赵即可搬入。在五年之内,房屋手续仍不变,五年后转让给赵。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上有双方签名。
当时,为了避免产生其他麻烦,刘军辉的妻子还专门给赵师傅出了一张证明,内容是证明其同意丈夫把房屋卖给赵师傅。刘军辉的父母也单独出具了儿子自愿将其房产卖给赵师傅的证明。
在赵师傅将45000元交给刘军辉后,刘军辉将房屋手续交给了赵师傅,赵师傅一家就搬了进去居住。
虽然住进了新家,可赵师傅却清楚得知道,房屋买卖成立与否是以房产是否过户来判断的,自己虽说已经付过钱了,也住进来了,但从形式上来讲这套房产还不是属于他的,户主还是刘军辉。于是,赵师傅盼着赶快把房产全部购买下来,等五年后就可以把房产办到自己的名下了,只有房产手续变更名字后,他的心里才踏实。
在随后的几年中,赵师傅先后于1997年12月17日,以刘军辉的名义补缴了另外20%的购房款,并在1999年12月25日到市房管局办理了以刘军辉为产权人的产权证;在2000年5月5日,赵师傅又办理了署名为刘军辉和其妻子的房屋产权界定卡。
在焦急的盼望中,五年终于过去了。
2002年2月,赵师傅去刘军辉家找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刘军辉却不和他照面,后来赵师傅又多次去刘军辉家要求其配合时,刘军辉要么是避而不见,要么是对赵师傅不予理睬。
赵师傅感到很无奈,在2002年之前,他平时偶尔还见过刘军辉,现在为什么却对他避而不见?他实在不知道刘师傅是怎么想的,但不管怎样,大家至少应该坐下来谈一谈吧。
这样一来,赵师傅的心再次被悬了起来。
房主不诚信
为了把房产证上的名字变更过来,赵师傅这几年没少费工夫。他曾找过单位,也曾到房管局咨询过,他还找法律专家、律师询问过,有的人建议他协商解决,也有人建议他去打官司。说打官司他能赢,有的人说打官司他会输。
特别是最近这几年,房价就象登山的勇士一样,噌噌得往上升,赵师傅的心随着房价的升高而不断得被绷紧。他真害怕将来的某一天刘军辉会来找他说房子没过户,协议不算事儿,那么他的45000元恐怕连现在这套房子的一个房间也买不到了。
无奈之下,赵师傅决定付诸于法律来解决这件事,房子这问题不解决,他的心一直被悬着。无论是赢是输他都认了,只求一个明白。
2008年8月6日,赵师傅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刘军辉夫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住房归他所有,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法院立案后,法官去刘军辉家给被告刘军辉夫妇送达起诉书时,被告仍然避而不见,而刘军辉的父母和孩子也拒绝配合,表示不知道刘军辉的下落。
起诉书送达不出去,自然也无法开庭审理。法院建议赵师傅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公告,通过公告的形式向刘军辉送达起诉书。在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后,法院视为已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及开庭传票。
2008年11月27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赵师傅诉刘军辉夫妇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因为二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没有参与诉讼,法院进行缺席审理。
法庭上,赵师傅向法官讲述了购买房屋的整个过程,并提交了以刘军辉名义办理的房产证、产权界定卡,以及补交20%购房款票据原件等相关手续。社区也给原告出具了证明赵师傅一直居住在争议房屋的证据。因被告缺席,法院视为是被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即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没有答辩意见。
法院来维权
法院在全面考虑了原告的诉状及相关证据后认为,原告赵师傅与被告刘军辉夫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确定并签订房屋转卖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即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刘军辉夫妇在收到原告的购房款4.5万元后,没有在约定的五年后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侵害了原告赵师傅的合法权利。原告赵师傅对双方争议的房屋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该房屋归原告师傅所有,本案诉讼费5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刘军辉夫妇共同承担。
因刘军辉夫妇缺席,在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再次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二被告送达了法院判决书。直到公告送达期限届满,15日的上诉期过后,赵师傅那颗悬了十几年的心这才终于落了地。凭着法院的判决书,他终于可以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买卖变更手续了。
这几年由于房价的不断攀升,房屋买卖纠纷也不断涌现。利益在考验着人们的诚信,有的人在金钱面前迷失了方向,丧失了个人的诚信观和道德观。因此,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应不断提高个人的法律意识,保留必要的手续,以免纠纷发生时因证据不足而在经济上受到损失。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