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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车出事故 受害人很“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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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30 11:28:01 打印 字号: | |
    案件审理中发现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为套牌车,这让满怀希望得到赔偿的受害人很“受伤”。7月29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经法院查明肇事车辆为 套牌车,受害人无奈撤回了起诉。 原告裴某系新安县铁门镇村民,其父裴某某于今年5月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司机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裴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今年6月16日,裴某及其母亲向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司机邓某、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某汽车贸易公司及某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慰抚金在内的 各项损失28万余元。 立案后,法院依法通知三被告到庭应诉。某汽车贸易公司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称,该公司该号牌车辆根本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应为套用该公司车辆牌号的 套牌车。经法院调查取证,查明某 汽车贸易公司答辩属实,发生事故当天,该公司同号牌车辆正常运营,未发生交通事故,至今该车仍在正常运营。肇事车辆为套牌车,该车实际车主为司机邓某。邓某为新安县磁涧镇某村农民,因交通肇事现被羁押于看守所。 裴某本以为肇事车辆既有某汽车贸易公司为登记车主,又有投保的某保险公司,通过起诉能很快获得经济赔偿,使自己和母亲受伤的心灵得到些许慰藉,谁知肇事车辆竟为套牌车。刚经历丧父之痛,又为套牌车所害,如今赔偿无期,只有撤回起诉。对邓某的赔偿准备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