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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瑕疵工钱拒付 当庭释法给付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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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30 08:30:46 打印 字号: | |
    6月10日,汤阴县法院审结一起因装修房屋存在瑕疵而引发的装修合同纠纷案,经主审法官努力调解,被告晁左当庭给付原告装修公司装修款32000元。

    2008年3月份,家住汤阴县城关镇南关的晁左为了结婚,在汤阴东关购买一处三室两厅的单元房。晁左经多方比较,最后与安阳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书及附件,将房屋交由该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同年7月,装修完毕。在付款时,晁左发现装修公司对自己房屋内装修的木质地板和墙体乳胶漆的品牌均与合同约定不符,遂提出异议不予付款。装修公司认为部分装修材料品牌和合同约定不符是事实,但质量不相上下,晁左应给付装修款。今年1月,装修公司在多次索款无望的情况下,把晁左告上法庭,要求晁左给付其装修款35000元。晁左则认为应按合同约定装修,装修公司在自己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约定的材料品牌构成违约,不应给付其装修款。

    庭审后,主审法官主动向装修公司委托代理人讲明了装修公司擅自改变装修材料已经构成违约的事实,向其充分释明了法律对违约责任的规定,使其明白了如果要判决自己最终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还不如放弃部分诉求和晁左调解。同时,也多次向晁左讲明装修已成事实,不如和装修公司调解解决此纠纷的道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装修公司同意放弃部分款项,晁左当庭给付装修公司32000元。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