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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6死7伤交通事故案 死者亲属获赔1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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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30 08:23:50 打印 字号: | |
    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讯 8月17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三门峡“1·21”交通肇事案,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对6名死者亲属和其中1名伤者的民事赔偿部分一审宣判,依法判令被告醉驾“宝马”致6死7伤的肇事王卫斌、宝马车主张佳佳、桑塔纳轿车司机王丰勤、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彦青及承保桑塔纳轿车交强险的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6名死者亲属共计1890974.15元,赔偿伤者孙邦成5265.79元。

    法院查明,2009年1月21日晚,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陕县计生委)司机王丰勤与几名同事在三门峡市区明珠宾馆吃饭、喝茶。当晚22时许,王丰勤驾驶陕县计生委所有、车号为豫M25209号桑塔纳2000型轿车送其3名同事返回在陕县温塘的居住处。当行驶至310国道879KM 800M处,与张彦青驾驶自己的车号为豫MW1795号两轮摩托车发生轻微事故。后双方分别叫来朋友等10余人在事故现场协商处理。豫M25209号桑塔纳轿车与豫MW1795号两轮摩托车仍原地停放在事故现场。

    当晚23时20分许,王卫斌醉酒后驾驶车号为豫MC9999号宝马730型轿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行至879KM 800M处时,与停在超车道上的豫M25209号桑塔纳轿车及现场协商事故的人员相撞,致6人当场死亡,王卫斌、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豫M25209号桑塔纳轿车、豫MC9999号宝马730型轿车严重受损。王卫斌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于2009年1月22日2时到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2月2日经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卫斌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丰勤、张彦青共同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6明死者以及其他5名伤者在该事故中无责任。

    法院同时查明,王卫斌事发中午在灵宝市电力宾馆吃饭、饮白酒。当晚借张佳佳豫MC9999号宝马730型轿车来三门峡见朋友,并在三门峡市区银?娱乐场所和朋友又一次喝啤酒(自称喝了一小瓶啤酒)。事故发生后近5小时,王卫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2.5?/100ml。

    案发后,王卫斌的亲属交纳赔偿款60万元,陕县计生委交纳赔偿款20万元。被害人亲属从陕县政府等处领取部分垫付赔偿款。7月3日,湖滨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卫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6死者亲属及6名伤者共24人,将肇事司机王卫斌、宝马车主张佳佳、桑塔纳轿车司机王丰勤、陕县计生委、两轮摩托车司机张彦青及为桑塔纳轿车投保交强险的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等6单位和个人另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卫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王卫斌在事故发生后近5小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仍达112.5?/100ml,结合其在银?娱乐场所晚上饮酒的程度,以及王卫斌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当天中午在灵宝电力宾馆饮酒的事实,被告张佳佳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豫MC9999轿车的车主,在出借车辆这种高危运载工具时,其对借车人是否酒后、有无驾驶证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应当注意到王卫斌系酒后借车、有可能造成危险的结果,由于其未尽到该审查义务,而将车辆出借给饮酒后的被告王卫斌,存在过错,其行为与王卫斌酒后违章驾车行为密不可分,构成王卫斌肇事的统一原因,应当对王卫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丰勤与被告张彦青驾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将车辆移离现场或采取必要的报警、警示措施,由于其未尽到该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造成事故,二被告应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陕县计生委作为豫M25209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者,对其单位车辆管理不善,对其专司驾驶员工作的王丰勤教育和管理失责,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王丰勤驾车违章行为紧密结合,构成王丰勤肇事的统一原因,其应对王丰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王丰勤事发时系在正当执行职务,其有重大过失,依法应为本案适格被告。被告王卫斌、王丰勤、张彦青的侵权行为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后果,对该后果三被告均存在重大过失,依法不应减轻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就此各被告方代理人认为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王丰勤驾驶豫M25209桑塔纳轿车与张彦青驾驶摩托车双方的违章行为,与造成本案特大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保险公司孤立地划分事故阶段,拒绝理赔,与事实不符,也缺乏法律依据,该意见不能成立,都邦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各被害人应在该范围内按照项目份额得到相应的赔偿。按照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计,给各死亡被害人的原告方酌情赔偿15000元为宜。由于被告王卫斌与被告王丰勤、张彦青的共同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故各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诉请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此案是一起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案件,对于原告所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合该案事实、情节,法院判令都邦保险公司赔偿6明死者的亲属90000元;判令被告王卫斌、张佳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6死者的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生活费及其它费用等共计1260681.95元;判令被告王丰勤、陕县计生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6明死者亲属共计270146.1元;判令被告张彦青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6名死者亲属共计270146.1元;被告王卫斌、张佳佳与被告王丰勤、陕县计生委、张彦青对赔偿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判令六被告赔偿伤者孙邦成各项损失5265.79元。判决案件受理费由六被告分担。

    据了解,除6名死者亲属和1名伤者外,由于鉴定、估损等原因,其他5名伤者的民事赔偿部分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