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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术加重畸形 医院方法不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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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29 12:07:18 打印 字号: | |
    医院在给患者做跟腱延长手术时,由于治疗方法不当,导致患者畸形加重。医院在赔偿患者损失后,以为自己吃了亏,申请法院再审。8月9日,济源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因“右下肢跛形”七余年,2001年7月30日,他到济源一医院进行治疗。同年8月2日,该医院为张某进行“右胫骨、跟腱延长术”。2002年2月1日,张某又到该医院做了取固定架手术。2003年6月24日,经河南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术前检查不详细,不认真,“胫骨延长术”属手术适应症选择不当,其采取的不恰当治疗方法,使患者右膝关节畸形加重,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负主要责任,认定此医疗争议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济源市法院根据以上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医院赔偿张某38858.78元。案件宣判后,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医院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后来,医院认为申请再审,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根据河南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审判决却让其对张某的伤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处理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按主要责任赔偿张某的损失。 

    济源市法院再审认为,因医院与张某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张某的伤残与医院的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院采取不恰当治疗方法,使张某右膝关节畸形加重,张某医疗争议已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张某的伤残及医院在该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医院对该医疗事故给张某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妥。医院称应按照河南省医学会的鉴定承担主要责任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不无不当,予以维持。遂驳回医院的再审申请。

    济源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河南省医学会的鉴定,张某医疗争议已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这说明在此次医疗事故中医院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但并不等于医院在本案中不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张某的伤残后果是由医院的过错行为直接所致,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张某的伤残及医院在该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因素,原审法院确定医院对该医疗事故给张某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不无不当,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