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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电线电死7岁童 电死人的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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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29 12:01:49 打印 字号: | |
    去年夏天,当毛女士骑着电动车带着7岁的儿子冬冬(化名)从菜市场回家途中,被天上的突降的带电电线砸到。毛女士被电击受伤,儿子冬冬当场休克,后抢救无效死亡。儿子被电死,这责任到底由谁来负?8月26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一纸诉状告三家 索赔损失29万

2008年8月21日,毛女士及丈夫孙某一纸诉状将电线所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砸断电线树木的所有人:某置业有限公司、及用电单位:某监督站告上法庭。

毛女士诉称:2008年6月10日下午19时许,她骑电动自行车带儿子冬冬到某蔬菜批发市场买菜回家途中,经过某村铁路南距清华园路东300米处时,被一条带电电线砸下,她被电伤,儿子冬冬遭电击当场休克,后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给他们夫妇在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为维护合法权益,她要求电线所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砸断电线树木的所有人:某置业有限公司、及用电单位:某监督站赔偿医疗费506.3元、 交通费500元、丧葬费10 500元、死亡赔偿金229 541元、精神抚慰金50 000元,共计291047.3元。

电线电死人 责任归哪家

毛女士在法庭上提供证据光盘一张,证明造成儿子死亡的电线是从变压器中扯出,该变压器的产权人是某村。

而某村村委会认为:变压器的标牌并非村委会安装,上面显示的内容不构成村委会的自认;标牌上面显示的某庄,仅是一个地名,和村委会是性质不同的两个单位;变压器是电力企业安装,并非村委会,毛某夫妇不应该告他们。并且从录相中显示的现场看,附近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树木紧挨着电线,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所以这个责任不应该由他们来担。谁使用、谁担责。

电线的使用方某监督站认为:他们不属于管理方,不是造成事故一方,又不是他们一家用电,他们也不应承担责任。

事发当天,该村附近刮超大风下超大雨,导致某置业树木折断砸断电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1日赔偿毛某夫妇50 000元,毛某夫妇于2009年3月12日撤回对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院查明:该村村委会担责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10日19时许,毛女士骑电动车带着其子冬冬沿由郑州市清华园路至惠济区新城街道某村的道路行至某置业有限公司苗圃外时,东东被突然掉下的带电低压电线电击致伤,后送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直接导致冬冬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电击伤。冬冬在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抢救期间毛女士夫妇支出医疗费用506.3元。因抢救和办理冬冬的丧葬事宜,毛女士夫妇支出交通费500元。另查明:2007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7.05元/全年,2007年河南省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0 935元/全年。

法院认为:某村村委会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导致毛女士儿子冬冬触电事故的发生,应对毛女士夫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监督站仅为用电人,对触电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毛女士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冬冬的死亡给毛女士夫妇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应予一定的精神抚慰,毛女士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法院确定为40 000元。毛女士夫妇各项损失为医疗费506.3元、交通费500元、丧葬费10 467.5元(20 935元/全年÷2)、死亡赔偿金229 541元(11 477.05元/全年×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40 000元,共计281 014.8元。扣除某置业有限公司已赔偿50 000元,某村村委会应赔偿毛女士夫妇各项损失共计231014.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毛女士、孙某各项损失共计231014.8元。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