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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怀疑不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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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29 11:23:40 打印 字号: |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潘庄的潘莲花(化名)与本村村民潘桂枝(化名)发生争执后,满腹的委屈,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名誉损失,9月7日上午,郾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并当庭判决驳回原告潘莲花的诉讼请求。 

    原告潘莲花和被告潘桂枝都是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潘庄的村民。2009年7月25日早晨,被告潘桂枝起床后发现自家大门上被泼满了大粪,被告潘桂枝气坏了,见对门邻居原告潘莲花家大门紧闭,又想起前一段两家因过道问题发生过矛盾,被告遂怀疑是原告所为,就敲开了原告的大门进行质问,原告予以否认,继而双方为此再次发生了争吵谩骂。被告同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当地派出所依法传讯了原告。因证据不足当地派出所未对原告做出处理。后原告以被告向公安机关污蔑是其泼的大粪,并在公共场所当众使用脏言秽语对其辱骂,公然损害了其人格,属使用侮辱和诽谤手段侵害其名誉的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并向其支付名誉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因发现自家大门上被泼了大粪,怀疑是原告所为而引起双方相互争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传讯原告,原告在本村的声誉虽受到一定影响,但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侵害名誉权的程度,而且公安机关对原告的传讯也是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原告也没有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和伤害。被告家的大门上确实被泼了大粪,因前一段原、被告家刚发生过矛盾,被告怀疑是原告所为,属合理性怀疑,被告在处理该事情的过程中虽有欠妥之处,但被告的行为没有达到对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了伤害的程度,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当庭做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看到原告情绪比较激动,为了做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法院积极采取判后释法的办法,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进一步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解开了当事人心中的疙瘩,双方均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