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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息集资为名 偿还本金利息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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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29 11:19:09 打印 字号: | |
    9月8日,商丘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杨某和商丘市政法干部学校之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商丘市政法干部管理学校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139941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5月30日,被告商丘市政法干部学校以集资建房为名向原告杨某借款现金92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年息2分。被告商丘市政法干部学校于2005年9月20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且被告支付利息至2001年10月1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随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90000元,利息139941元(2001年10月11日至2005年9月20日本金92000元的利息,及2005年9月20日至起诉之日本金90000元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原、被告之间虽名为集资建房,但并无建房之行为,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应为借贷关系,故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杨某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借款后,被告商丘市政法干部学校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