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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拖欠12年的两万多瓷球欠款得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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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29 11:06:39 打印 字号: | |
    从老乡厂里购买了25000元瓷球销往四川一瓷厂,没想到该厂没多久倒闭了,自己的四万多货款也打了水漂。没钱还老乡只能拖一天算一天,这一拖就是12年。2009年10月9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这个生意人得还欠老乡的21700元欠款及利息。

    56岁的王水牛(化名)是巩义市涉村镇农民,1997年11月21日,他从老乡张琦(化名)处购买了价值25000元的瓷球,并出具欠条一份。随后他把这批瓷球销往四川省广安市一家瓷厂,可没多久这家磁场就倒闭了,致使自己的45500元货款未能收回。张琦多次找他讨债,截止2001年1月22日,他先后三次还款或以物抵账共计3300元。2009年4月20日张琦再次向其讨债时,王水牛给其出具了内容为“欠张琦货款,啥时间有,啥时间给,努力还款”的条子。

    因王水牛出具的条子未明确还款日期,自己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张琦向巩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水牛偿还货款25000元及从欠款之日起就存在着的利息。

    庭审中,被告王水牛辩称,自己已还款3300元,仅欠21700元,自己是三角债的受害者,并非故意拖欠,欠条中未约定利息,故不认可原告张琦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不积极主动支付尚欠原告货款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被告负有全部责任。被告辩称不应支付欠款利息,部分理由成立,该院不予支持受理该案之前的欠款利息,但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还款之日止的 利息,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借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遂判决被告王水牛支付尚欠原告张琦的货款21700元,并支付原告该款自受理之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来源: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