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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承包恶意租赁 建筑公司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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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29 10:52:11 打印 字号: | |
    10月9日,汤阴县法院审结一起因私人包工头恶意租赁他人建筑施工器材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承建该工程的河北某建筑公司返还原告季宏宇(化名)建筑模板80平方米、脚手架钢管200米,并给付原告租赁费4万余元。 2008年8月,河北某建筑公司承在鹤壁市承建一住宅楼工程后,将该工程肢解分包给包工头刘裕、张良等五人。2008年9月,刘裕为对自己承包的工程施工,以河北某建筑公司3号楼负责人的名义从汤阴县季宏宇模板租赁站租赁了模板、钢管、卡扣等物品,当时约定出现纠纷后由汤阴县人民法院管辖解决。季宏宇将租赁器材送至工地,该工地收料人出具了收据。2009年4月,因建设方资金迟迟不能到位,刘裕便将租赁的模板、钢管等物件转卖部分后逃逸,剩余部分也因无人看管而丢失。季宏宇看到自己血本无归,遂找河北某建筑公司项目部,但得到的答复是刘裕根本不是自己公司的人员,其行为与建筑公司无关。季宏宇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北某建筑公司返还自己模板等建筑器材并给付租赁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河北某建筑某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其将建筑主体工程肢解转包给没有建筑行业工作资质的刘裕来承建,已经违反建筑法相关法律规定。而此转包行为导致原告季宏宇在与刘裕签订租赁合同时完全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刘裕筑就是该公司派驻工地的负责人或施工代表,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规定,被告河北某建筑某公司应对原告季宏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