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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篡改提货单 骗取水泥21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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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26 09:15:11 打印 字号: | |

公司职工沈某以篡改提货单为“生财之道”,不到两个月,就从单位骗走水泥210吨。11月11日上午,禹州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1年1月3日沈某因抢劫罪被禹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8年3月8日刑满释放。其后,沈某应聘至禹州市一水泥公司,成了一名水泥装卸工。

    2010年11月份,习惯了大手大脚的沈某手头渐紧,于是就动起了歪脑筋。沈某了解到,公司有时候为了留住客户和节约成本,水泥从开票到发货出门的流程及装车人员均不是厂里正式员工,只要有人掏钱,提货单户头可以任意填写,客户并不直接在公司结账,而是交付给出售提货单的人。

    于是,沈某伙同郭某等人预谋后,冒用他人名义,接连开出了21张提货单,并模仿开票人笔迹,篡改数额,卖掉后赚取差价。

    一个月后,公司会计在核对票据时发现一张票据被更改后报案。经鉴定,沈某共,价值6.8万余元。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