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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患者嫁给性侵自己的男护士 婚后感情受挫状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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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26 09:00:52 打印 字号: | |

今年26岁的小梅(化名)婚姻从开始便不同寻常。现在她同丈夫大军(化名)结婚3年后,因感到婚姻生活不尽如人意,又将丈夫的原工作单位、她曾就医过的许昌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某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8万多元。婚姻生活不如意本是自己的家务事,小梅却告起了医院,这是怎么回事呢?

    身边的事儿

    2007年,小梅在南方打工时因工作压力,性情变得不同寻常。得知女儿状况后,小梅的父母将小梅从南方带回并送到许昌市区一家医院的精神科进行诊治,医生诊断小梅患有抑郁症,小梅的父母遂安排其住院治疗。

    住院没几天,小梅认识了为其护理的男护士大军。在随后的接触中,小梅对高大英俊的大军产生了好感。渐渐地,大军对小梅也有了情意。2007年5月底的一天夜里,大军在值班查房时与小梅发生了性关系。随后,小梅将此事告诉了家人,小梅的家人向警方报案。经司法鉴定,案发时小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性防卫能力。

    2009年10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大军与当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性防卫能力的小梅发生性关系,依照有关法律,应当以强奸罪论处,随即依法以大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后,大军不服,上诉至许昌市中级法院,许昌市中级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在重审中,康复多日的小梅以受害人的身份当庭陈述了自己对大军的情意,称自己是真心喜欢大军,才做了遂大军意愿的事情。大军当庭表示,自己当时确实喜欢小梅,也愿意娶小梅为妻。

    法院重审认为,大军认罪态度好,且被害人及其亲属已对大军谅解,可从轻对其处罚。法院遂作出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判决。大军随即获得保释,恢复人身自由。接到“判三缓三”的判决书,大军和小梅以及双方家人,都非常欣慰。在征得双方长辈同意的情况下,2010年2月23日,两人低调举行了婚礼。

    本来此案到此可以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大家都觉得小梅和大军这对有情人在历经一番磨难后终成眷属,可以恩恩爱爱携手走完一生。可婚后,大军很快厌倦了柴米油盐的生活,对小梅不再像新婚时那样体贴温情。小梅本来就曾患过抑郁症,看到大军这样对自己,便整日以泪洗面。而小梅的消极悲观,更增添了大军的烦恼。后大军干脆找了个理由一走了之,在郑州一家医院找了一份工作,平时一两个星期才回家见小梅一次。

    看到女儿过得这般不尽如人意,小梅的父母既心疼女儿又感到气愤。他们认为,女儿的所有不幸都是小梅在医院治疗时认识大军造成的,如今女儿过得这般不堪,医院难逃责任。在与女儿商量后,2013年2月18日,小梅向魏都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大军的前工作单位、自己曾就医的许昌某医院告上法庭,而代理小梅案件的就是小梅的母亲。

    小梅在诉状中称:2007年5月11日至2007年6月8日,原告因“精神分裂症”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其间被告处职工大军利用医院管理松懈等条件对原告进行强奸,该事实已经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对原告不负责任,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5024.7元;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结果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本案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期间被护士大军强奸,其在大军刑事案件中对大军进行谅解,证明原告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已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因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即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前已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已超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法院驳回了原告小梅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930元由原告小梅承担。

来源: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