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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被阻挠法院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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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25 16:35:38 打印 字号: | |

身边的事儿

    今年6月,董某在自家宅基地扒旧房建新房时,准备按照宅基地原墙址建新房。董某宅基地西面是一条南北通道,该通道北头是夏某家大门。董某建新房的计划遭到夏某的阻挠,夏某要求董某建西山墙时按老墙址向东移30厘米,并且多次阻拦董某施工。此后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导致董某的新房至今停工待建。董某没办法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

    对此,夏某称,董某西山墙占他家路30厘米,若董某让出这30厘米,就可以建房,否则他们就不让董某建房。

    近日,西平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董某应在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范围内建造住房及附属设施,被告夏某不得侵害。

    法理解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西平县政府给董某颁发西集用(2013)字第00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份,该证载明董某宅基地使用面积为181.31平方米,该宅基地北边东西宽11.78米,南边东西宽11.90米,西边南北长14.87米,东边南北长15米。法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原告在自家宅基地的土地范围内建房施工,被告不得侵害。被告辩称原告所建房屋西边占用了被告30厘米土地,应提供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与己不利的后果。

来源: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