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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起火烧货物物流公司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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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25 16:16:36 打印 字号: | |

  物流公司的车辆在运输途中意外起火,将运输的货物

    烧毁。谁该为货物损失埋单?

    李某委托南阳某物流公司将402件工艺品由镇平县运往福建省厦门市。2012年7月2日,彭某驾驶该物流公司所有的豫R3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将这批货物运往厦门,车辆行驶到福银高速公路江西省境内时起火,车上货物全部烧毁。事故发生后,李某和其他货主赶到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在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主持下,物流公司和李某及其他货主达成协议,约定双方回到镇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货物损毁的赔偿问题。随后,李某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其货物损失9万余元。

    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这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南阳某物流公司赔偿李某货物损失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将其货物交由被告南阳某物流公司托运,双方形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失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物流公司在承运过程中致原告李某的货物全部烧毁,造成原告损失,被告物流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