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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了老宅不养娘被判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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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25 16:12:12 打印 字号: | |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现实生活中却有一些子女违背孝道,不赡养父母,更有甚者把父母的老宅占了,仍不赡养父母。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母亲李某赡养费100元,每年春节支付200元。

    家住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五里河村的李老太太育有四子二女,二儿子已故,其余子女均已成家。2001年,大儿子张某表示以后由自己赡养父母,将父母的老宅房屋扒掉一部分,扩建成一座独家小院,但房屋建成后其并没有履行赡养义务。2004年,李某夫妇及3个儿子在城郊法律服务所达成赡养协议:3个儿子每人每年付给原告赡养费100元;父母有病时,治疗费3个儿子平摊;父母有重大疾病或不能走动丧失劳动能力时,3个儿子共同赡养老人。协议签订后,大儿子张某仍不履行赡养义务。2008年8月,李某的老伴去世,大儿子对她仍然不闻不问。无奈之下,李某将大儿子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现原告李某已年迈,无劳动能力,被告张某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