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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名字写成别字 法院判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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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25 15:00:14 打印 字号: | |

借条上,欠款人孙某把借款人张某鹏名字写成别字,并依此为由否认向张某鹏借过钱,于是张某鹏拿着这张借条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孙某偿还欠款。近日,新密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偿还张某鹏本金2万元,迟延履行利息920元。

    平时朋友都把张某鹏叫“大朋”,张某鹏本人有时写自己的名字也会将“鹏”写为“朋”。2月11日,朋友孙某向张某鹏借款两万元,孙某在书写借条的时候把张某鹏的名字写成“张某朋”,借条载明:“今借张某朋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款人:孙某某,2013年2月11日。”事后,孙某以未曾向张某鹏借过钱为由拒绝清偿债务,张某鹏诉至

    法院,要求孙某偿还借款本金两万元及利息。

    新密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张某朋”,与原告张某鹏所持身份证的名字不符,但“鹏”与“朋”属于同音字,与其平时就这样被人称呼与书写有一定关系,且该借条现为张某鹏实际持有,并有银行汇款单作为佐证,故诉讼中一般会推定张某鹏为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孙某向张某鹏借款两万元,双方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张某鹏于2013年6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孙某应以两万元为本金,从6月22日起至该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向张某鹏支付利息。


来源: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