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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起争执顾客吐血晕倒 法院判决超市担责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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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25 14:59:32 打印 字号: | |

天啊!晕了!


 顾客购物时,与超市员工发生争执,竟吐血晕倒住院,超市是否该为此承担责任?

 身边的事儿

 家住郑州年过五旬的赵老太称,2013年7月23日下午5点,她在郑州某商业有限公司的超市陇海路店购物结账时,因收费数额与所购物品标价不相符与该超市的员工发生争执。赵老太说,当时她去找超市的主管,结果在超市等了一个半小时后,超市才有人出面解决问题,且超市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行为粗暴,以种种理由推卸责任。随后,她感到胸闷、呼吸困难,致使她当场吐血晕倒,不得不住院治疗。后来赵老太将超市诉至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超市向她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元。

  争议

 赵老太认为,是因为超市的工作人员在处理问题时态度蛮横,行为粗暴,不讲道理,才使她身体受到伤害。

 对此,超市辩称,赵老太与超市员工发生口角纠纷属于普通纠纷,是因为赵老太体质欠佳才导致意外发生,且赵老太发生吐血晕倒已超出了超市的预料和控制范围。对此,超市不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健康遭受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原告与被告员工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出现胸闷、呼吸困难等病情,该病情的发生与原告自身年龄、体质、健康状态存在一定的联系。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的具体伤情,法院酌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因被告的行为未给原告造成严重的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162.64元。

来源: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