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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盖房受伤包工头、房主均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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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25 14:58:24 打印 字号: | |

身边的事儿

2013年3月,刘杰跟随包工头张某来到郑州市惠济区某村为陈大某和陈二某盖房子。一天,意外发生——站在二楼向楼下扔木板的刘杰没有注意到,木板上的一根长钉挂到了自己的衣角,就在他用力将木板扔下时,自己也被顺势带倒,从二楼摔了下来。在刘杰住院期间,包工头张某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出院后,由于就后续赔偿问题无法与包工头及房主达成一致,2013年7月,刘杰一纸诉状将两名房主及包工头告到了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经鉴定,刘杰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结果

 开庭后,通过与三方当事人谈话,主审法官李森认为此案有调解的可能,便多次组织三方进行调解,并讲起法理:包工头张某作为刘杰的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陈大某和陈二某虽然将三层民房交由包工头张某施工,双方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但因张某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两名房主并未在施工现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作业时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陈大某、陈二某及包工头张某一次性赔偿刘杰各项赔偿款共计4.5万元,其中张某承担3.1万元,陈大某与陈二某各自承担7000元。


来源: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