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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溺亡公园池塘 法院判决:监护人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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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20 16:46:25 打印 字号: | |

    一条幼小的生命,因为意外不幸消逝,总让人不胜唏嘘。孩子的父母因此承受了多么大的悲痛,我们也可以想象。


  去年暑假,北仑一名读小学二年级的女孩,不幸溺亡在学校附近公园的水塘里。


  她的父母悲痛欲绝,将水塘所在的街道告上了法庭,认为街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然而,北仑法院最终驳回了这对父母的诉讼请求。


  女孩溺亡公园水塘


  家人状告街道


  这场悲剧,发生在去年的暑假期间。正在上小学二年级的女孩丽丽(化名),被人发现溺亡在北仑一个公园的水塘里。


  公安机关调查后排除了他杀可能,也就是说,丽丽是意外溺水身亡的。


  事发的水塘,围着一圈木质走廊,走廊边上还立着一块警示牌:“水库水深严禁游泳戏水”。走廊本身有护栏的——栏杆由多个X形相互联接而成;可是其中一段少了两个X形的栏杆,形成了“口”字缺口,大小足够一个小孩通过。


  在发现丽丽时,这个缺口旁边整齐地摆放着她的拖鞋和衣物。警方判定,丽丽就是从缺口处自己下水,不幸身亡的。


  女儿就这么走了,留给父母的是无尽的悲痛。在得知警方的结论后,丽丽的父母有了这样一个想法:如果那几根护栏不缺损,丽丽不会从缺口的地方下水,她就不会出事。


  于是,在给丽丽办完后事后,这对夫妻一纸诉状将街道告上了法庭,要求街道对此事负起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女孩落水和死亡的原因,以及街道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上。


  双方辩论的是这样几个问题:女孩是否认识标牌上文字的内容?如果没有围栏的破损,女孩还能不能进入水塘游泳?对于这样一个水塘,街道是否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


  法院驳回上诉:


  失职的是父母


  为了搞清楚这几个问题,法官专门找到了丽丽的老师。


  丽丽已经上二年级了。负责教语文的王老师说,“水”“深”“严”“游”“戏”,上课时都是教过的,丽丽应该认识。但是老师也说,虽然认识这几个字,不能保证孩子明白“水库水深严禁游泳戏水”这句标语的意思。


  而班主任李老师则说,平时学校给孩子做过安全教育,经常告诉他们,不要独自到水塘去玩水;而且事发的公园离学校不远,老师还专门提醒过学生去公园玩要注意安全。


  李老师还特别提到一件事:“放假前,我们也发放了告家长书,提醒家长看管好孩子。”


  之后,法官根据女孩的身高和围栏的高度,认定即使围栏没有破损,她也能够翻越围栏下水玩耍。


  依据这些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街道在靠近水塘一边架设了木质防护围栏,并在醒目位置立了警戒标牌,已经依照特别标准履行了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防护围栏虽存在缺口,但其防护和警示作用仍在,另从围栏旁拖鞋和衣物的整齐摆放可以推论死者是主动下水。


  同时,法官还认为,丽丽系未成年人,自我安全认知和防范意识较弱,原告作为监护人应尽监护职责。丽丽的父母疏于监护才使得孩子脱离其监护并导致最终溺亡。


  据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女孩父母的诉讼请求。其父母未提起上诉。


来源:光明网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