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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证据不足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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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20 10:59:05 打印 字号: | |

    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却只能提供一张照片,一个身份证,而被告始终找不到。其变更抚养权无法得到支持。8月30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吴海法未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也没有证据证明变更子女抚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据吴海法诉称,其与张东方于2008年同居生活,先后生育两个女儿。现双方已分居,张东方将非婚生女儿带到别人家生活。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由张东方承担抚养费。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吴海法仅向法院提供了原告居民身份证一份和照片一张。照片为吴海法与一女子各抱一儿童合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照片不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明,也不是儿童的医学出生证明,更不是原告所在的基层组织或单位的证明,不能证明原告和与其合影的成年女子及儿童的关系,未达到确实、充分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明目的,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送达,均未找到被告张东方。


    为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证明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于己的诉讼后果。原告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同居生活并生育二女,但其证据未达到证明确实、充分之证明目的,对原告要求直接抚养女儿并由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上述事实与理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光明网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