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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十万还七万未写收条 法院手机短信辨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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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20 10:45:37 打印 字号: | |

    原告周绍运与被告谭海斌系好朋,被告因急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借10万元,被告在还款7万元后双方因工程问题引发纠纷,后原告拒不承认被告已还款7万元,幸好被告手机短信记录作凭证。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被告谭海斌偿还原告周绍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相应利息。


  2012年1月7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当天被告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据载明:“今借到周绍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月息3‰计,即3分/100元;定于2012年4月7日连息带本金归还。借款人:谭海斌”。借条中“/100元;”有添加的痕迹,综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银行的同期利率,本院确认借条中所写的利息为月利息3分钱,即3%月利率。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欠款。经原告催促,2012年5月2日,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航洋国际支行将人民币4万元存入原告儿子周衍文帐户,并于当日发短信告知周衍文,短信内容为:“衍文:我刚汇给你指定的农行卡号肆万元,收到请转告你爸妈。余下款和利息在10天内再转给你们吧。谢谢!”,周衍文短信回复“我已收到银行信息,我再转告他们。谢谢!”。2012年5月17日,周衍文发短息要求被告将余款打入其农行卡上,被告于2012年5月18日通过农行航洋支行自助终端又将三万元转入周衍文帐户。2012年10月30日,原告和其妻子到被告办公室确认已收到被告7万元还款,并要求被告把余款打入其儿子周衍文的帐户上。之后,因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被告未将借款余额和全部利息归还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本案经本院多次调解,因当事人各执己见,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已偿还原告本金7万元?被告尚应偿还原告本金和利息多少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在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其逾期不予归还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辩称其已按照原告的要求偿还了部分借款共7万元,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形成证据链予以证实,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扣减被告已偿还原告的本金7万元,被告尚需偿还原告本金3万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按月利率百分之三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3%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光明网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