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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药物过敏死亡医院被判赔偿3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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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20 09:31:43 打印 字号: | |

    今天,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责任事故案进行一审判决,医院因违反临床用药的禁忌与原则,被判决赔偿死者家属34万多元。

    2012年5月7日,患者刘明泉因反复高烧40度来到了遂川县众和医院治疗,家属对医生提示患者对解热镇痛药物过敏,但主治医生仍开出输液单消除炎症和一粒退热栓剂退烧,并嘱咐家属对病人使用退烧药,致患者死亡。患者家属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3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者尸检确定了其死亡原因是对以双氯芬酸钠为主要成分的退烧药过敏。患者入院后,家属已经明确告知医生其对解热镇痛药物存在过敏史的情形下,医院仍对其使用过敏药物,致其死亡。医方违反了临床用药的禁忌与原则,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和风险防范义务,应对患者家属的经济损失承担90%的责任。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