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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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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18 15:09:50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当事人应当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不提供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2、提供书面证据,应按时间或种类依次排列编号,并用标准A4纸装订整齐。
    3、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取的证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线索。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5、在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6、提供证人或证人证言的,应当说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住址、联系电话。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预付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补偿等费用。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7、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8、当事人举证要求是,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不得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