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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卖后未过户发生事故原车主应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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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6-03 09:36:08 打印 字号: | |

    问:不久前,我把摩托车卖给陆某,已交付但未办理转户登记。无证驾驶的陆某开着摩托车撞伤了黄某,交警认定黄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陆某负次要责任。该辆摩托车投有交强险,现在保险公司因陆某无证驾驶对其提起追偿,并也要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我已卖车给陆某,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平南 李先生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具有法定免责情形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经将摩托车转让给陆某,因此,陆某既是直接侵权人也是摩托车受让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陆某追偿,但其主张李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