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探望权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的,除非有法定理由,否则不能轻易剥夺探望权。
1.探望权的行使。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望权,这样既可以避免直接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直接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2.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我国《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望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小孩的现象还是不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应该从父母的探望权行使中得以行使,即在非直接抚养方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时一起探望,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探望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