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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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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26 09:00:46 打印 字号: | |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

来源: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