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受领迟延则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作出履行时,未能及时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或没有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必要的协作。
二、延迟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按合同法规定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此为因实际违约解除合同。
五、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七、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具体的合同关系中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双方权利义务的特点,经常需要赋予一方或双方另外的解除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