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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被拒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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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07 08:34:43 打印 字号: | |

    打工仔受伤后因公司拒不承认劳动关系而无法得到工伤认定,后虽经多方努力证明了劳动关系,却又因为超出法定时效而被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自己维权一直没有停止,为什么时效就会超出呢?他的权益最终是否能得到维护?

    工人小陈今年28岁,之前在郑州一家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班,从事机械制造工作。2011年5月6日,工作中的小陈右手不慎被正在运转的冲床轧伤,导致两根手指断裂,虽经全力救治,但仍旧落下了较重的残疾。

    事发后,公司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也不愿意为他申请工伤认定。

    苦等数月无果,2012年3月,小陈自行向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但由于缺少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小陈的申请没有被受理。

    苦于缺少证据,从2012年3月到2013年3月,小陈在家人的陪同下,一次次为维权而来回奔波。直到2013年3月5日,小陈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才被受理。

    经过仲裁和法院的一审、二审,2013年11月21日,小陈终于拿到了确认自己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终审判决。

    拿着生效判决,小陈向人社局再次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却被告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其提出申请时间距事故发生之日已超过一年的法定时限,而且即使小陈已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仲裁,其提出仲裁的日期距事发日也超过了一年。于是,小陈的申请未被受理。

    事发后奔波了两年半,得到的却是这样的结果,小陈无法接受,他将人社局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人社局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判令其受理自己的工伤认定申请。

    “我第一次去申请工伤认定时,人社局让我先去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我就去证明劳动关系了,哪儿知道还有这样的时间限制,我维权一直没停啊,就这样剥夺我的权利了?”小陈觉得无法理解。

    法庭之上,双方都认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即,本案中因为没有有力

    证据证明小陈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人社局要求小陈先通过仲裁或诉讼确认劳动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对工伤认定时限是否因此发生中止,双方理解产生分歧:人社局认为只要小陈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人社局便可先受理申请,再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时限是否依据第二十条而中止;而小陈则认为,既然需要他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后才能申请认定工伤,那么从他向司法机关主张权利时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时限就应中止。

    “产生这种分歧,主要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该条款用语较为模糊,实际运用时缺乏相关解释,类似的案件不同法院判决不尽相同。”主审法官铁莹莹指出。

    最终,考虑到《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初衷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况且在第一次工伤认定申请被拒绝后,小陈一直在努力地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这种积极维权的态度表明他根本没有忽视自己的权利,如果作出令其败诉的判决是对他实际上的不公。于是,2014年3月6日,中原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小陈的诉讼请求,人社局应该受理小陈的工伤认定申请。

来源: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