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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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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05 09:42:59 打印 字号: | |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什么是可撤销、变更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不同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有何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来源: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