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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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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4-28 10:21:33 打印 字号: | |

    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在死者遗产范围,故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这就是说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其在分配比例的确定上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考虑劳动能力、生活收入水平、照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1.对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如果受害人死亡后,仍在一起生活,不需要分割;

    2.对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父母),在受害人死后,到其他地方生活,权利人要求分割的,应根据权利人有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收入等情况,本着照顾老弱病残的原则,同时考虑受害人父母、未成年子女已经获得抚养费,可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3.对于受害人的成年子女,在受害人死亡前,已经成家且单独生活的,因死亡赔偿金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性质,无论是成年子女还是未成年子女,其亲人突然去世,在精神上肯定是非常痛苦的,都应当进行抚慰,但总的分割比例不能超过《继承法》的规定。  

来源:河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