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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古代坐牢时间很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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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4-23 09:33:12 打印 字号: | |

    有期徒刑,是现有刑罚中较为常用的一种。即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但在唐宋时期,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那就是当时的罪犯坐牢,很少有超过两年的。有的甚至被判了几年,几个月就被放出来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这其中有什么奥秘吗?

  唐宋时平均不到两年一次大赦

  翻看唐宋时期的法律文献就会发现,当时的徒刑,以3年为上限,13年分为五个刑法等级。为什么呢?一是受当时的医疗条件、生活水平所限,人均寿命普遍不高,能活过四五十岁,已经算是长寿了。一下子判个十几年,弄不好就老死狱中了,客观上不符合当时的社会现实。其二,古代人口总量不多,人力资源宝贵,生产、耕作和战争都需要大量的人力,如果大面积长期地拘禁起来,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三,古时候的徒刑,不仅仅是把人关在监狱里,还有强制性的高强度劳役。刑期过长的话,很多体质较弱的犯人很容易累死狱中,这也是刑期较短的客观因素。 

  此外,当时的实际服刑期短,还与我国古代一种奇特的司法现象有关。这是一个我们很熟悉的词,叫大赦天下。我国古代封建帝王掌握子民的生杀予夺大权,常以施恩为名赦免犯人。 如在皇帝登基、皇帝驾崩、更换年号、皇帝生儿子、立皇后、立太子、打了大胜仗等情况下,常颁布赦令。天下大乱或者自然灾害,也会大赦,以缓解阶级矛盾。也有一些情况正好倒过来,大丰收,经济形势很好,然后皇帝一高兴,也宣布大赦。具体实施起来,对于一定时限内的犯罪,不问已否发觉,已否结正,都予以赦免;已经赦免的犯罪,不许他人再向官府控告,否则会被以所告的罪惩 罚。这种大赦天下,除了一些特殊的犯罪不能赦免以外,其他的罪名一律在大赦的范围之内。赦前犯罪已执行的,不认为有前科。大赦的频率相当高。从汉朝到隋唐,大赦的频率在逐步增加,到了唐宋时期达到了顶峰。据统计,在唐宋时期,平均每18个月,皇帝就会发布一次大赦令。

  大赦的门道多

  大赦之中,也有许多门道。有一种大赦,叫郊赦,即皇帝到南北郊祭祀天地后颁行的大赦。汉文帝时期就有记载。自晋以后,一般都在南郊祭天时行大赦,郊祀年年举行,并不是每次都行赦。到宋代,郊赦成了定制,皇帝每三年一次亲祀南郊,同时颁行大赦。还有一种叫恩常赦,分为恩赦和常赦。恩赦是遇到非常庆典进行的赦免。一般除谋反大逆、谋杀故杀、十恶等真犯死罪以及军务获罪、隐匿逃人、侵贪入已不赦外,其余一概赦免。常赦是指寻常的或按常例进行的赦免。一般限制较严,凡刑律中常赦所不原条开列的罪名,除非诏旨临时有特别规定外,都不赦免。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赦免制度,叫特赦,古时又叫曲赦,即局部地区的赦宥。宋代马端临《文献通考》中有关于宋代赦宥制度的记载:赦免只限于京城、两京、两路、一路、数州、一州的,称曲赦。颁布赦令的诏令,被称为赦书,五代、唐、宋亦称德音。唐、宋时,赦书须在举行赦典的公开仪式上宣读,然后交刑部颁发各地方,广为宣布。赦书有一定的体式,须写明赦宥的原因、期限、赦罪的范围等内容。《唐律疏议·名例》载,发出赦书当天黎明以前的犯罪一律赦免。《旧唐书·刑法志》载,行赦那天, 

  宫城门外右边设置金鸡和鼓,将罪犯集中到门前,击鼓一千下,宣读赦书,然后将他们释放。该赦书用绢写好,颁布到各州。 

  到了元代,大赦的频率就有所下降,大约平均二三年有一次。到了明朝就大幅度降下来了,大约是平均5年多才来一次大赦。到了清朝,大赦就越来越少,平均14年多才会大赦一次。而且清朝采取的大赦通常是打了折扣的,不是把罪犯的罪行全部赦免,而是给予普遍的减刑。 

  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他的名著《论法的精神》里曾谈到中国古代的皇帝大赦,对之批判了一通。 的确,皇帝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却总是在亲手破坏自己所制定的规则,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说到底,我国古代是一个人治的社会,法律更多是一 种摆设,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实际意义。

 

来源:浙江法制报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