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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吏”助推中国古代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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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4-14 10:01:11 打印 字号: | |
    中国古代虽然是人治社会,但仍有法律治国的独特体系。古代法律之功用首在引导民众言行,即指引功能;而刑罚之功用则在于禁奸除恶,即惩罚功能。因此,中国古代十分提倡“循吏”。
  “循吏”意指“本法循理”之官吏。“循”即顺从、符合,追求“上顺公法,下顺人情”,这也是古代法治追求的境界。在“善治”过程中,古代的司法官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通过几则古代循吏的事例来认识中国古代法治与官吏之间复杂而微妙的关系。

  不与民争利

  《史记》中记载了两则关于公仪休为人为官的事例。其一,公仪休任国相时,有客人给他送鱼,他拒不肯受。客人问:“听说您特别喜欢吃鱼才给您送的,为什么您不接受呢?”公仪休回答说:“正是因为喜欢吃鱼,所以才不接受。我今天为国相,尚可自己买鱼吃;若因今天收下你送的鱼,而被免官,以后谁还会给我送鱼呢?所以,我不能接受。”
  其二,某日,公仪休吃了自家种植的蔬菜,感觉味道甜美,但却拔下自家园中的蔬菜而扔掉;因看见妻子织的布好,就立刻将妻子逐出家门,还焚毁了织机。对此,公仪休解释道:“我们这样做,难道要让农民和织工生产的产品无处销售吗?”公仪休拒绝贿赂、不与民争利的形象跃然纸上。

  不徇私枉法

  楚人石奢在楚昭王时任国相,其为人刚直不阿,清正廉洁。据《史记》记载,有一次,石奢巡行地方,碰巧遇到有人行凶便追捕凶犯,后发现凶犯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于是,他便放了身为凶犯的父亲,而将自己囚禁起来,并派人告知楚昭王说:“我的父亲是杀人凶犯。若让我惩罚父亲而确立政绩,实属不孝;若让我废弃法度而宽纵罪犯,亦属不忠。我罪该当死。”
  楚昭王听闻此案后说:“你只是在追捕凶犯时未能抓获,不该依法论罪。你继续去治理国事吧。”石奢回复说:“不偏袒亲父,就不是孝子;不遵循王法,就不是忠臣。您赦免我的罪责,是君上的恩惠;依法受诛,则是臣下的职守。”石奢并未听从楚昭王的命令,自刎身死。
  与石奢命运相似的还有李离,他是晋文公时的司法官。有一次李离发现他的部下审案有误而枉杀人命,他便将自己羁押以判死罪。晋文公对他说:“官职有贵贱之差,刑罚也有轻重之别。这只是你下属官吏的过失,并不是你的责任。”李离回答:“臣下所任官职是长官,从未将高官之位让与下属;臣下领取俸禄颇多,也从未将好处与他们分享。如今,是我本人审案有误而枉杀人命,却要将罪责推给下属。这道理闻所未闻。”最后,李离没有接受晋文公的赦令而伏剑自杀。
来源:浙江法制报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