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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该是有温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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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4-02 09:27:58 打印 字号: | |

人们普遍认为,要实现公正,法律必须舍弃一切情感因素,无情无私,然而“法不容情”式的冷面法律实施效果并不好。现实中,有些信访问题不是执法不严、违法办案引发的,而恰恰是死板机械执行法律的产物。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涅所说的“天理”反映了法律的刚性和稳定性,“人情”则是司法中柔性和灵活性的一面。法与情是辩证的统一体。一方面法不容情,要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法并非无情,法律本身就是民情民意的反映,包含着对情的包容和融合。公众和社会所期待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呆板的、教条的,而是一个公允的值得信任的定纷止争的维权后盾。

法律要真正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必须开通人的思想和打动人的内心。只有当人们的思想自觉后,其行为才能自律自治。法不仅应有秋风扫落叶般的严酷,还要有春风和煦般的温暖。公众只有感受到“司法的诚意”,才能在内心产生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进而甘愿接受于己有利或不利的结果。一味认准“法理”而不讲“人情”,就会在不经意间失去群众的支持,失去社会的认同,最终也将失去权威和力量。

矛盾纠纷可以用法律来裁决,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除了倾注法理,还要靠“情”这把钥匙打开当事人“心灵之锁”。情感与公正在一定意义上并不矛盾,甚而互有帮助。情感有助于公正裁决的产生,尤其是在一些矛盾冲突不很激烈的民、商、家庭关系的诉讼中,当事人的情感对化解矛盾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执法者积极的情感成分也可以转化成有力的人格感召力,对诉讼公正起到极有裨益的作用。我国自古以来信奉和为贵,人情被认为有着弥补法律漏洞、法律条文之局限的作用。法治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所期待的“和”,同样必须承认法治所要求的法律不能仅仅是一种冷冰冰的规则,还必须具有超越于刚性法律条文之上的正义价值。法律容得下温情,不是要让我们破坏法律的规则,频繁地去“法外施恩”,而是要让我们在尊重法律的规则之下,更多地关注社会合理情感需求,探究“罪行”背后的社会制度性因素,唤醒和引导正义能量。

司法实践中,难的不是依法裁判,而是如何通过执法者的智慧,将法律所蕴含的人情味展现出来,使法律真正成为人人敬畏且信任的“良法”。古希腊著名政治家、哲学家西塞罗认为,“法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官不能总是板着面孔说教法条,而要把“人情味”更多地释放在自身的一举一动上,尤其要注意一些细节如见面问好、递杯热水、面带微笑倾听等,把公正与温暖传递给每一位当事人,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真诚。当前,许多法官却经常顾不上这些“小节”,觉得依法办事就行了,结果往往导致案结事不了。一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法律人的思维,会讲法言法语,还要有老百姓的思维,会讲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能够运用自己的智慧,适时地找到法理和情理之间的结合点,用法律之手点拨出情理的韵味。一些好的裁判文书,用情真切,考虑全面,分析透彻,说理充分,使人感觉到是在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合乎情、明乎理的法律才能充分实现其使命。法律要真正有权威有效力,就必须有人情味,把道理说清讲透,让人心服口服。因此,司法参与者处理纠纷时要赋予法律适当的温度,情、理、法三者相结合,使法律在这个讲人情的社会不再变得冷冰冰,让司法的公信力如同人的血液一样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陈炜彤)

来源:河北法制报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