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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可否再用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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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3-07 11:20:54 打印 字号: | |
    问:我有一套房屋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但我现在想将其抵押给银行以贷款,问这样做可不可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由此可知根据法律规定以上诉六种财产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将导致抵押合同的无效,因此以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是不行的。

  作者单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来源:河北法制报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