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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哪些期间不记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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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2-18 13:53:33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第十三条的规定有:

  1、公告送执行达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