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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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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2-10 15:34:28 打印 字号: | |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6?经常出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是一个在我国目前根本不存在的仲裁机构,这就必然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

7?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这类仲裁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协议约定或者将争议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注意: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2)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将争议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这类仲裁协议因违反了《仲裁法》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原则,因此,仲裁协议无效。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