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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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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1-16 16:11:42 打印 字号: | |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责任编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